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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努力推动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大繁荣大发展,为建设“强富美高”魅力如皋、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是指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两个方面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高校教材、普及读物、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如皋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实施评奖工作。评委会由有代表性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社科联内),具体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如皋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如皋市人民政府颁发。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奖工作。

第五条 评奖工作必须坚持标准,注重质量,宁缺勿滥。

第二章 参评资格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际应用价值,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个人和集体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本市个人和集体与外地个人和集体合作的科研成果,只评选其中由本市作者承担且能独立成章的部分。但在本市作者任第一或第二作者并有超过50%以上的篇幅属本市作者所撰写的情况下,可参评全书。

第八条 参加评选的成果,必须是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开发表的成果。

第三章 成果报送

第九条 一个作者可申报多项成果参加评奖,但每个作者在同一次评奖中只能入选一项;如另有与他人合作成果的,可再入选一项。

第十条 申报均需填写由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如皋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表》,同时提交两份参加评选的成果(其中有一份必须为原件)以及证明该项成果学术价值、社会影响和实际效益等情况的材料。

第四章 奖项设置及评奖程序

第十一条 成果评审工作分初评、终评两个阶段进行。按学科分类组建若干个评审组,负责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初评工作;评委会在初评基础上负责终评工作。

第十二条 初评、终评均实行回避制,申报参评的作者不得担任评委会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初评和终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超过半数有效。评审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查实后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如皋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等奖:对某一新兴学科有所建树或对某一学科领域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或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实际问题有重要贡献,在国内、省内有较好影响的成果。

二等奖:对某一学科领域的发展作出贡献,在学术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或对解决我市较重大实际问题有相当应用价值,并得到市级以上有关单位较高评价,在省内、南通市内产生较好影响的成果。

三等奖:对某一学科的一些问题的研究有所创新,或对解决某个实际问题有较重要的参考价值,并得到市级有关单位较高评价,在本市产生较好影响的成果。

优秀奖:对某一学科的一些问题的研究有所创新,或对解决某个实际问题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并得到市级有关单位好评,在本市产生一定影响的成果。

第十五条 哲学社科成果奖共设一等奖2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6项,优秀奖8项。获奖项目应经市政府批准。在报市政府批准前应予公示,公示期限10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成果,由评委会负责审查和裁决。

第十六条 对获奖的优秀成果,由市政府向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额5000元,二等奖奖金额3000元,三等奖奖金额1000元,优秀奖奖金额500元。奖金列入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出。

第十七条 获奖项目如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则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对作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