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返回该版首页

一人分饰两角见证人和保证人的身份如何认定?

见证人与保证人是民间借贷中常见的两种身份,在日常的借贷合同签订过程中,相关约定较为简单,容易存在混淆。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见证人与保证人因约定不明存在混淆,对此应当如何认定?

A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原告张某借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出具“借条”四份交给张某,载明借款金额,并于部分借条上加盖了A公司的公章。而被告王某与A公司签订《租房协议》一份,约定承租方可用出租方欠承租方的借款、代垫的出租方的应付款项抵算租金。

此后,被告王某以租金代A公司偿还原告张某部分借款。一段时间后,被告A公司与原告张某结算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总借款金额为28万元。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王某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被告王某不同意,原告张某仍坚持要求被告王某提供担保,并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借条”左下方书写了“担保人”,另起一行“担保人”下方书写了“见证人”。被告王某在“见证人”右方处签名。此后,被告王某陆续代被告A公司偿还原告借款合计10.4万元。

审理中,原告张某认为被告王某既是“担保人”又是“见证人”,愿意加入债务,有代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某认为其基于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租赁协议,以租金代为偿还债务,当时“借条”形成时,其明确不同意做担保人,因此仅在“见证人”处签名。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并没有达成担保的合意。理由是,庭审中双方均陈述签订合同时,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王某提供担保,既做担保又做见证,而被告王某明确不同意担保;其次,“担保人”与“见证人”内容分上下两行书写的形式和先后顺序,以及被告王某名字签在“见证人”右下方处位置的情形,与原、被告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说明原告张某要求担保在先,被告王某不同意担保之后,才选择在“见证人”处签名,同意见证,而不是在“担保人”处签名,愿意承担担保法律责任。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

参与担保的自然人,可以起到证明见证的见证人作用。但自然人参与见证,不可能起到见证证明作用的同时,又要承担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保证人身份的认定需要根据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明确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通过其他事实推定其为保证人,本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未有明确的担保约定,被告王某亦没有其他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故被告王某在借条上的签名行为仅能认定其为见证人,不能认定为保证人。

□通讯员袁佳云 融媒体记者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