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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简明问答

1.《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及施行时间?

答:《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1月15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3月5日起施行。

2.什么是志愿服务?

答: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3.什么是志愿者?

答: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4.什么是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有哪些形式?

答: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5.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提供服务。

6.江苏省有“志愿者日”吗?

答:每年3月5日是法定的“江苏省志愿者日”。

7.谁可以开展志愿服务?

答: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具备医学、救援、心理干预、社会工作、法律、科技、文艺、体育等专业知识、技能的自然人注册成为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成立志愿服务队伍,有条件的可以登记成为志愿服务组织。

8.志愿者如何注册?

答:志愿者可以将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江苏省志愿服务平台——中国志愿服务网江苏站(网址为:js.chinavolunteer.cn/)或江苏政务服务APP“‘江苏志愿服务’应用”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9.志愿者参与哪些活动会有志愿服务记录?

答:《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规定,志愿者参与的活动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会有志愿服务记录:一是志愿者参与的活动是志愿服务活动。只有志愿者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才属于志愿服务。有偿提供的服务、非公益性质的服务,以及捐钱捐物等非服务性质的公益行为等都不属于志愿服务。二是志愿者参与的活动是由志愿服务组织或者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开展的活动。

10.哪些组织可以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

答:以下三类主体可以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第一类是组织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组织。第二类是开展公益活动并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的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第三类是城乡社区、单位内部成立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团体。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应当在对其实施管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单位的指导下,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信息。

11.志愿者如何获取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答:志愿者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获取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一是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联系,由该组织根据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二是志愿者可以自行在记录了本人志愿服务信息且具备出具记录证明功能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江苏志愿服务”平台具备出具记录证明的功能,今后志愿者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打印。

12.我省不少地方都有自建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已经在地方系统中注册的志愿者,其志愿服务时长等信息跨市域是否有效?

答:我省将实行志愿服务信息共享机制,制定统一的信息数据对接标准,依托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和省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整合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实现全省志愿服务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交换。因此,在地方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的志愿者,其志愿服务时长等信息经真实有效性认定后,将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互通。

13.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个人,三者之间如何有效进行供需对接?

答:志愿服务组织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内容和联系方式。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发布需求信息,也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服务需求。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志愿服务组织建立联系,及时向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需求信息。

14.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如何开展志愿服务?

答: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志愿服务需求信息,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15.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什么样的标志?

答: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也可以使用本组织的标志。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时可以佩戴志愿服务标志。

禁止利用志愿服务标志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以及其他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16.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主要开展哪些志愿服务项目?

答:《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开展普及科学理论、宣讲党的方针政策、培育主流价值、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倡导文明生活方式等文明实践活动,主要开展以下志愿服务项目:围绕学习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培养时代新人、弘扬时代新风,组织开展具有引领作用的主题性志愿服务项目;围绕群众关心的教育、文化、科技、医疗、法律、健身等生产生活需求,开展普惠性志愿服务项目;围绕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及特困群众,开展特惠性志愿服务项目。

17.志愿服务是公益服务,为什么还需要经费?如何对志愿服务经费进行监管?

答:志愿服务作为公益服务,其服务本身是自愿、无偿的,但是在志愿服务开展过程中会产生志愿者交通、食宿等必要的开支,这些费用需要得到相应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志愿服务经费有3个来源: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赠、资助;其他合法来源。志愿服务经费只能用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提供交通、食宿等必要的开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均可以对其进行监督。

18.在实践中,有些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时没有相应的保险,对此,《条例》有什么规定?

答:《条例》明确了两种必须为志愿者购买相应保险的情况:一是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二是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同时,《条例》鼓励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服务的实际需要,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保险;支持志愿服务基金会、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等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行业根据志愿服务特点和发展需要,开发志愿服务相关险种。

19.如果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应如何保障志愿者的权益?

答:遇到这种情况,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组织救助,有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理赔;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或者其近亲属依法向第三人索赔。

20.《条例》对于因提供志愿服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志愿者及其家庭有什么优待措施?

答:《条例》规定,志愿者因提供志愿服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工伤认定、烈士评定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确认、认定、评定,并落实相应待遇。

志愿者因提供志愿服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其家庭生活陷入困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社会救助等规定给予救助。因提供志愿服务受伤、致残、死亡而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慰问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因提供志愿服务受伤、致残的志愿者或者死亡的志愿者的近亲属,提起诉讼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按照规定准予其缓交、减免诉讼费用;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同时,鼓励志愿服务基金会等团体按照其章程为因提供志愿服务受伤、致残的志愿者或者死亡的志愿者的近亲属提供帮扶。

21.《条例》规定了志愿服务中的哪些法律责任?

答:《条例》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学校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违背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利用志愿服务标志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以及其他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弄虚作假骗取志愿者奖励、优待等行为的法律责任。